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練習題,需要的同學可自取。
四、論述題
1.試述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2.比較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3.試述法人責任的特點。
五、案例分析題
某年3月,甲廠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廠與乙廠簽訂一份由甲廠供應乙廠500噸某產品的合同。同年4月,王某因車禍身亡。李某擔任甲廠廠長。4月底,乙廠依約到甲廠提貨,李某則以合同系王某所簽,與本人無關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問: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參考答案:
四、論述題
1.試述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一個社會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法人設立的目的、宗旨、組織形式、活動范圍等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二,法人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成立。非依法成立的組織,不能成為法人。(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由于法人的宗旨、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不同,其所須具備的財產和經費也有所不同。所謂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須與其宗旨、性質、活動范圍等相適應,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best低限制。(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自己的名稱,法人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因此,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而且一個法人只能有一個名稱。法人的名稱應當能反映自己的性質并符合法律關于法人名稱的規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就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須能保證形成法人的團體意志,這樣它才能作為一個獨立主體自主進行民事活動。盡管不同的法人,其組織機構有所不同,但任何法人都需要有能保證自己成為一個組織體的機構。法人的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地方。沒有場所,法人也就沒有進行業務活動的空間,也就無法進行業務活動。因此,一個社會組織要想成為法人,還須具有自己活動的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與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聯系在一起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是有能力承擔民事責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比較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與法人是兩種不同的民事主體,其民事主體資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賦予的。
但自然人是生命體,而法人是社會組織,因此,二者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享有的時間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現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法人的成立與終止不是自然現象,而是行為的結果。(2)享有的范圍不同。自然人是生命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較廣,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與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權。而法人作為組織體,受其自身屬性的限制,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屬性所享有的人身權。(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互具有差異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別、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等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的特點,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活動,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而非登記法人即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則應嚴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動范圍等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賦予不同法人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維護社會主義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當然,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差異性,并不影響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地位,各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3.試述法人責任的特點。
答:法人的責任,是指法人對其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債務負責清償的民事責任。法人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1)法人的責任是法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法人的責任只能由法人獨立承擔,而不能由其他組織或個人承擔。(2)法人的責任是法人對其自己的債務承擔的責任。法人只對自己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對不屬于法人自己的債務不負清償的責任。法人的債務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發生的債務,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代理行為所發生的債務。(3)法人的責任是以法人的獨立財產承擔的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與法人的獨立財產相聯系的,法人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的責任,而不能僅以部分財產承擔責任。法人雖對其全部債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其承擔的責任僅以自己的財產為限,而不能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4)法人的責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因該行為發生的債務當然也應由法人負責。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也應承擔責任。法人的責任與其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不能相互代替。
五、案例分析題
答: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1)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某在作為甲廠法定代表人期間,在職權范圍內,以甲廠的名義與乙廠簽訂合同的行為,實際上就是甲廠的行為,對于王某的經營活動,甲廠自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廠就應向乙廠給付合同約定的某項產品,李某不得以本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為由而拒絕履行該項合同。對此,《合同法》第76條明確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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